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尉民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下一篇: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文章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解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提高效能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整合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 ·人社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规则
-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试行)
-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试行)
- ·人社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规则
- ·人社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规则
- ·人社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规则
- ·人社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规则
- ·人保部副部长杨志明: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7)-人事争议仲裁与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4)-人事争议仲裁的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3)--人事争议仲裁的
- · 我国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得办理退
- · 国务院决定实施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 · 人社部表示《社会保险法》下半年
- · 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怎么样?
-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下载
- · 新劳动法解读
- · 新劳动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