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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5号)的规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340元、二类300元、三类260元、四类220元,依次调整为520元、480元、440元、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城区、矿区、郊区属于一类,最低工资调整为52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元。平定县、盂县属于三类,最低工资调整为44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元。

  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有企业在中心尚未期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失业人员金,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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