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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动清理建设领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的清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成立市政府清欠领导小组、确定清欠工作的目标和计划、摸清拖欠项目和数额、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以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注重解决“隐形拖欠”等工作,使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实现了2004年省政府下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但是,网上申报工程款的解决只达到17.47%,暴露出清欠工作存在许可困难和问题,使清欠工作进入了攻坚破难的阶段。2005年是国务院确定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一年,也是实现三年清欠目标关键的一年,面对艰巨和复杂的任务,我们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把清欠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泸州经济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解目标,明确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清欠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积极举措,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的重要工程,也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然而,清欠工作又面临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特别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开展深入的调研,分清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在人力、财力方面给予支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去抓清欠工作。市政府决定:清欠工作在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领导体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做好政府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落实清欠资金,从而明确并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

  (二)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据2005年3月30日网上统计,全市共有577个项目仍拖欠36818万元,涉及各区、县和市级10多个部门近百个发包单位。按照“谁拖欠、谁负责” “政府领导、行业监管” 的原则,将清欠目标及责任按行政级别和行业管理范围分解,纳入各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2005年工作目标考核。

  1.市本级管理工程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分附:网上统计的有关部门及单位拖欠数额及项目明细)。

  2.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产生的拖欠由本区、县负责清理(具体的拖欠项目及数额以各区、县清欠办上网查询为准)。

  3.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工程项目产生拖欠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

  4.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上网填报清理偿还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负责。

  5.对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清欠工作的监督指导、情况收集处理和清欠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市清欠办负责。

  二、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款,要在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还清。目前,我市政府项目拖欠仍占总拖欠的62%,省政府下达今年重点督办我市清理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2?268242亿元。这项影响大,关系政府形象的工作务必抓紧抓好,用实际行动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工作要求。

  (一)抓紧研究提出今年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还款的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于今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督办室、市清欠办。

  (二)大力筹措资金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上网填报清偿数额,并及时认定。

  (三)锁定重点项目,督查督办。从2005年开始,各级都将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偿还情况作为考核各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度目标。市、区、县要按拖欠金额、难易程度分阶段选定项目,实行跟踪督办,在实现全年目标中集中实现阶段性目标,以迎接省政府今年7月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办检查。

  (四)从今年5月份起,每月2日前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将清欠工作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网上填报的为准)报市政府督办室、市清欠办。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检查督办。

  三、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房地产及其他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督促未签订还款计划的项目尽快制定还款计划。凡未结算的,属政府项目加快审计,双方按照审计结果签订还款协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双方在限期内进行结算,否则应视为恶意拖欠工程款处理;同时,还要积极引导企业对还款计划进行公证,或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四、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防止新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拖欠

  一是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按照管理体制,防止新的拖欠。对于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国有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查,其他投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资金不落实或欠款没有还清的建设单位,坚决不予批准立项、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是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严格贯彻《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工程担保。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规范劳动用工,改进工资支付办法。加强对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四是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完善投资和建筑市场体系,加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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