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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清理政府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新余市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8月23日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和曾培炎副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确保我市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按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要求完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府厅发[2004]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组织开展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清欠工作按期完成。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㈠工作目标: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还清,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拖欠工程款。

  ㈡工作重点:以清理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率先垂范,解决市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带头解决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配套资金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三、工作安排

  ㈠制定还款计划(2004年12月5日至2004年12月15日)

  由市发计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谁安排投资的项目,谁负责清理”的原则,配合就清查出的市级拖欠的政府项目,督促制定还款计划;市房管局负责督查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制定拖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款工作。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移动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信局、赣西供电局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签订还款计划,分类解决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区)政府、管委会于12月中旬前将制定的本级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还款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组织按期还款(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2月10日)

  对市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有关部门要分清拖欠工程款的资金管理渠道,查清原因和责任,各负其责,组织还款,于2005年12月30日前完成。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做好本地拖欠工程款的偿还工作,落实清欠单位及还款资金,组织还款,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县(区)政府、管委会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取得明显成效、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㈢总结检查验收(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15日)

  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上报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总结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县、区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之后,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㈠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㈡对于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目,分清责任,限期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市发计委立项的工程,由市发计委牵头,逐个项目进行核查,按资金来源,分渠道解决拖欠工程款,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措施,落实进度安排。对未通过市发计委立项的市级财政投资拖欠工程款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督促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属于市财政局已下达预算而资金未拨付的,及时拨付资金;属于市财政局已经拨付资金,但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市财政局要督促主管部门限期将资金到位。涉及未办理结算和决算的,由市财政局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抓紧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同时由市发计委牵头,抓紧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指导、协调、督办力度,各级法院要抓紧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简易专项司法绿色通道,鼓励有关企业和农民工走法律维权之路,对于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㈢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定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单位采取暂停或减少政府补助资金安排项目等一些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对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对重点项目、重点案件进行检查督办。强化舆论监督,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㈣防止在建项目产生新的拖欠。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投资主体及时、足额地拨付建设资金。抓紧清理投资项目的善后处理工作,解决好停建、缓建项目的拖欠资金的问题。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拖欠工程款的产生。按照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控制新开工的项目,提高银行的自主审贷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核准的程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㈤发计委立项审批时,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单位的新建工程项目要暂缓立项或不立项;各银行机构给建设单位出具资金证明时,要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新建工程拖欠工程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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