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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仍为:

  (一)垄断性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企业;

  (二)具备一定规模、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

  二、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国有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挂钩企业的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利税)为主。自2001年起建筑企业停止实行工资总额与总产值、实现利润挂钩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利税)挂钩办法。

  2001年挂钩效益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2001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按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核定;2001年新挂钩企业原则以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四、2001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2001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2000年企业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占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可按实核增2001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2001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可在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企业其他情况增减的人员,原则上按“增人增资增效益,减人适当核减工资总额”办理。对2000年少提工资的挂钩企业,可按实提数核定2001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效益基数做相应调整。

  2001年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上报统计局104表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定。

  自2001年起,建筑业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不再包括外包工人员的费用。

  五、挂钩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按以下公式确定:

     L    L R1
  F=-×〔1--+--〕
    G    G R2

  其中:F-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L-当年实现利税(利润)基数

  G-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R1-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具体数据另行下发)

  R2-上年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R2=(人事费用率×0.5)+(劳动分配率×0.5)其中: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人事费用率=-------------×100%
        同期销售(经营)收入总额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劳动分配率=--------×100%
        同期增加值总额
  在上述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公式中,当L/G大于1时,L/G按1计算;当R1/R2大于1时,R1/R2按1计算;F应小于1.

  对暂不具备按上述办法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企业,按以下公式确定挂钩浮动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0.75.

     L
  F=-
    G
  挂钩浮动比例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增长而增长的最高比例,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下降而下降的最低比例。对于超提工资的企业,其超提的部分,当年应做纳税调整,并在核定下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做相应扣除。挂钩企业要坚决贯彻即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效益下滑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原则上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下浮,但应保证其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水平不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

  六、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一般应于当年发放。

  七、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八、垄断性挂钩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挂钩企业,应提挂钩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我市当年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幅度。

  九、原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市属企业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可实行公司本部工资总额与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挂钩。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亏损的,公司本部按效益每增减1%,人均工资增减20元的办法计算提取挂钩工资总额,且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4%。

  十、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的挂钩企业,如原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工效挂钩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十一、集体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负责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工作。

  十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清算表并将清算表与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劳社统年综6表)、工效挂钩工资增长费用清算表(财政部门发)、劳动情况表(104表)、中介机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等一并报主管部门,有特殊情况要附说明。

  (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应对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具备条件并愿意继续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三)各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于6月15日前将所属企业清算汇总表及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逾期未报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办理。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9月15日前将所属挂钩企业的清算、核定结果汇总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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