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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
www.110.com 2010-07-06 14:31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05号)及以下意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以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

  一、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有涉及工资增长比例的内容,应经上级主管劳资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没有参加任何一项的企业的集体合同不予审批。

  附件: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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