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
www.110.com 2010-07-06 14:32

福建省劳动局:

  你省《关于实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闽劳察〔1994〕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党组织书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党组织书记也是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在国家统计指标尚未修改以前,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可全部统计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关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统计的问题,待国家统一修订指标时再调整。

  三、关于职工退休问题,同意你省的意见。

  四、关于职工职称评定问题。应增加职工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应按其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技术职称评聘。原工人聘任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可参加技术职称评聘;原企业干部落聘后,在生产一线岗位(工种)上的,可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包括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评聘).五、关于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按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六、关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问题。可由你省作出规定。但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应按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执行,家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也没有工资性补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