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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
www.110.com 2010-07-06 14:3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目前,我省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期完成清欠目标任务,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清欠的目标、范围和标准

  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底前,财务结清2003年底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欠。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责任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精神,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清欠办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属企业的清欠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安全、司法、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行业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资拖欠,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管理与督导。

  在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款过程中,涉及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清欠办、和建设部门要在2004年12月底前与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签订《河北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分类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省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补助项目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还款渠道。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的投资项目以及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进行清理。因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由本部门或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各部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解决。

  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偿付工程款。对超概算项目,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超概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房改政策由各集资单位负责落实集资款,清偿拖欠工程款。

  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同级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对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督促完成结算。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核查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和单位,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与被拖欠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履行还款责任。清偿工程款要优先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

  四、统筹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参照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办法,完成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设区市要按照2004年10月31日网上统计结果,逐项抓好工程清欠的落实,并及时将清欠情况报省政府,抄送省清欠办。各级政府在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时,要倒排还款期限,从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统一安排清偿拖欠工程款资金。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和重点督办制度,加强对政府工程款清欠的检查督导。

  五、加强劳动监察

  各市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组织开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建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和工资卡支付等制度。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公告制度,对隐瞒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确保2005年春节前偿还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并确保落实。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银行不得为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带资的企业提供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工程款的市、县(市、区)不再审批一般性政府新建项目。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项目的业主向社会公布,项目业主在未清偿欠款前,坚决不批新的建设项目。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2005年春节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对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达标检查验收。省政府将对各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并向全省通报。

  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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