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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精神,现将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310元调整为340元。按照现行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折算,调整后的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省驻东营企业和外省市驻东营企业执行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金支付标准。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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