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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4]10号)和《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乐政发[2002]26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免交学费、杂费、代管费、住宿费,所需经费和救助程序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贫困家庭子女入学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03]51号)执行。

  二、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的相关规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三、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对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低保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优先推荐、组织劳务输出,免费提供劳务培训。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优先推荐就业;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在1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

  四、实施廉租房制度。城镇低保对象家庭租住现有公房的,租金按房改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按政策予以解决,住房保障资金按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危房改造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免收相关规费;市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做为危房改造补助金。

  五、低保对象家庭的卫生保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表初装费、有线广播电视初装费和广播电视视听维护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免收。供水部门给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免费提供生活用水5吨,供电部门给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免费提供照明用电5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低保对象家庭的减免款项,能直接减免的实行直接减免;不能直接减免的,可先收款,后通过民政部门集中返还给低保对象家庭。减免款项可作为该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可予税前列支。

  六、低保对象在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各公立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医疗机构要免收其普通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减半收取一般体检费(包括内、外、妇、五官科检查)和普通住院床位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免交个人缴费部分,其费用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七、低保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如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及公证等相关法律援助;低保对象办理或补办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应免收相关费用。

  八、低保对象遭受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时,民政部门应优先、重点安排救灾款物和其他救济款项。

  九、市残联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对象,要提供普通的康复治疗;对有一定劳动能力需要职业技术培训的,市残联给予培训费用补助;有条件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农村种养业的,市残联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帮助。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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