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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五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00元。各市要参照威海市区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调整为不低于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调整为不低于1400元。各市区、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可根据上述原则自定。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负担比例不变,即市级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资金的40%,其余全部由所在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市里确定的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镇三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负担20%,县镇两级共同负担80%(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自定),村集体不再负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市里确定的最低标准所需资金除上年度“慈心一日捐”负担3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20%,县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80%(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自定)。鼓励有经济实力的村在市里确定的最低标准以外给予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适当补助。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职能,确保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到户、到人。要把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考核目标,层层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城乡低保和五保分散供养资金要按时以社会化、货币化方式发放,五保集中供养资金要按时拨付到敬老院。各市区、开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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