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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工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起步时暂以单位缴纳的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

  第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下同)。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由社会公司按其所在单位批准的实际假期发给假期工资。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的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表册办理申报待遇的手续。公司在办理手续的次月一次性将应付金额分别拨给职工的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支付的标准,由单位按实际支付,超过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集中储备和支付,并按参加养老保险所辖范围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未及的有关事项,或与今后政府有关规定如有不符,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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