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及驻泸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
为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川劳社医〔2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生育保险贯彻“属地管理,参保关系与基本相一致”的原则。凡我市境内的中央、省(部)属、市属各类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生育保险。
二、为促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针对各行业、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和伤害频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和“风险分类,公平负担”的筹资原则,在实行等级差别费率基础上,调整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缴费率。
(一)矿山、井下开采等行业的缴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下同)的18%.
(二)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为15%.
(三)电力、水利、机械、重工、石油、地质勘探、铁路、公路、桥梁修筑等行业为12%.
(四)林业、邮政电信、食品、轻工、化工、纺织、医药、烟草等行业为1%.
(五)金融、商贸、中介机构、文化旅游、养殖种植、服务等行业为08%.
对于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在以上规定的费率基础上下调02%,不实行累计下浮。
(六)生育保险缴费率仍为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
三、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高于统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低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的按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四、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相应。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其工伤待遇按劳部发〔1996〕266号、川劳险〔1997〕5号、泸市劳险〔199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则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职工因工负伤,未被鉴定致残等级的参保职工,以泸市劳险〔1997〕4号文件规定的致残十级定额医疗费2000元为标准,即医疗费在2000元内,按实际医疗费报销40%.
五、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各项。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时,应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缴,缴费与享受待遇相一致,中断缴费的,停止支付工伤、生育保险费用。并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依法追收所欠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
人员发生增减变更,参保单位须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监察力度。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应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参保和基金缴纳情况列入每年劳动用工年检,凡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或欠缴费单位,列入劳动用工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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