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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政策,规范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和管理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入单位应当在职工建立之日起1个月内,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及关系转移相关手续。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的相关栏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初步审核意见。

  二、转出单位或职工持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如实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并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清单。

  三、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转出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职工实际已缴费年限,确定开始征缴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转移过程中,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在转入后首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给予补足,并做好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视作中断缴费,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处理。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其个人帐户处理参照省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93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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