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州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自2001年启动至今,除第一、第二年略有节余外,第三年、第四年均出现严重亏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医院的医疗费,2001—2003年3年中,平均每年以70%以上的速度上升,较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前,年增幅达三倍左右。为了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力,使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稳定、正常运转,加强医患双方管理,治理乱收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在必行。根据有关部门分析测算,参照省级机关和各地的经验及做法,经州政府研究,现就2005年度州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和部分特殊检查、治疗、材料项目费用总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统筹基金2002—2004年三年实际支付各定点医院平均数加2005年正常增长数的10%确定2005年度支付各定点医院费用总控制数。对个别费用一直趋高,或在某一年度明显大幅度不合理增长的定点医院应作相应调整。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对各定点医院的总控制数分解到每一个月,每月的支付费用不能超过全年总控制数的十二分之一。
三、超出全年支付费用总控制数的,按超出应支付实际数的30%支付;未超出全年控制数的,按未超出应支付实际数的30%从医保统筹基金中给予奖励。
四、离休人员费用不纳入总控制数。外伤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实行记帐管理并纳入总控制数。
五、各定点医院要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绝不允许因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控制而推诿、拒绝参保患者入院治疗。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管理力度,对因实行费用控制而推诿、拒绝参保患者入院治疗的定点医疗,要予以坚决查处。
六、特殊检查、治疗、材料项目和有关管理指标的控制,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院在签订有关医疗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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