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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费申报缴纳工作,确保基金足额征缴,严格规范缴费工资基数管理,现就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4月1日,区县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均工资收入,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与下限的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作为计算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正式启用。

  二、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一)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

  (二)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

  (三)经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

  (四)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

  (五)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情形。

  凡需要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变更。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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