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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6医保年度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市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2006医保年度(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暂不调整(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个人医疗帐户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计入标准暂不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6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仍按2005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

  城保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6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计入。

  二、关于“三项标准”

  2006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暂不调整,仍维持2005医保年度标准。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06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06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06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

  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日期 暂停联网时段

  3月30日(星期四) 0∶00-6∶00

  3月31日(星期五) 0∶00-6∶00  23∶00-24∶00

  4月1日(星期六) 0∶00-6∶30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保有关精神执行,相关标准暂维持2005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0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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