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与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原按缴费工资的24%、22%、17%提取改为统一按缴费工资的25%提取;原按离退休金总额的50%、48%、43%提取改为统一按离退休金总额的45%提取。
二、统一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原来本市集体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调整为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
三、增加统筹支付项目。
(一)按吉政发[1988]37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月8-10元的副食补贴;
(二)按吉财综字[1994]1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月3元的电价补贴;
(三)按吉劳人险字[1987]11号、吉劳人险字[1988]1号、吉劳险字[1991]6号、吉劳险字[1996]7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发给其遗属的400元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
(四)按吉政函[1997]63号文件规定给退休(职)人员增加的15-30元基本养老金;
(五)按吉政办发[1999]34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25-232元的基本养老金。
二00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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