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湖北省人事厅鄂人保[1999]128号文件,“个人缴纳费的比例,1997年个人缴费不得低于工资的 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2%。其中单位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5%缴纳。其它参照市政府[1996]33号令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也一并按照以上比例和实施日期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参保单位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宣传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保证调整比例工作顺利进行。
宜昌市人事局
2000年5月11日
相关文章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
- ·关于进一步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
-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
- ·江苏九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差”改“全”
-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 ·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
-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