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国发[1991]33号文件和苏政发[1992]30号文件精神,全市各地自92年起先后开展了农村工作,经过10年的实践,全市农保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2002年6月,全市农保投保人数达35.66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11.3%.全市农保基金滚存结余3.34亿元。目前,全市领取养老金人数已达4013人,人均月领取养老金100元左右。农保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大部分存入国有银行或购买国债,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运营,违规拆借、放贷、挪用数额较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对农民的老年生活保障,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自1998年以来,由于央行九次降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按照原投保标准支付,农保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农保业务陷入低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审视农保工作,在实践中想办法,在创新中找出路,同时要继续理顺体制,稳定队伍,管好基金,搞好调研,做好整顿规范农保工作”的要求,为促进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保工作通知如下:

  1、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农保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发展,是我国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最终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过去那种“就业靠土地、保障靠家庭”的做法已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原来依附于集体经济的保障制度已基本解体,农民的保障观念和形式已发生极大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对以自我保障为主的新型保障方式有了更大的认同。他们希望老年有经济自主权和养老的主动权。我市现有农业人口324万人,占全市人口72%,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因此,建立健全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搞好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2、保持现行农保政策的稳定,认真做好农民参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

  在国家和省未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各地要按现行政策,继续认真抓好新增人员参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要严格退保政策规定,对超出退保范围的退保行为,农保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办理退保手续。各地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城镇企业扩面和农保工作发展的关系,坚持“宜城则城,宜农则农”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参保人自己的意愿,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搞一刀切。要认真做好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一定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3、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是农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政府要督促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允许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决不允许发生新的违规操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接手农保工作前已发生的违规使用的农保基金,要逐项认真梳理,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原则,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在2003年底前必须全部追回。劳动保障部门接手后发生的违规使用基金必须在2002年底前收回。今后各地再发生新的违规使用农保基金问题要追究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4、理顺管理机制,保持农保队伍稳定

  要明确农保机构的性质、编制、人员经费渠道。农保职能尚未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县(市)要抓紧移交。要按政事分开的原则,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政策到位,有条件的将农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机构、人员、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拨款前,应按原政策规定支付渠道解决经费问题,保证工作开展。要保持乡镇农保所或专兼职农保员队伍稳定,保持农保工作网络健全。

  5、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不改变大的政策框架的基础上,组织调查研究和探索。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探索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测算,合理确定个人和集体缴费比例、基数,以建立个人帐户为主,少量统筹运作相结合,形成以征收基金确保支付为前提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调整投保方案,合理确定缴费额档次,逐步提高养老金水平;根据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民进城务工、农转非人员增多等情况,可探索养老保险互转的办法。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