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委、局、总公司党委(党组)并统战部,人事处及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人薪发(1992)1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部分无工资级别,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的工作。

  附件:中共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人薪发(199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并统战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和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对部分不享受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一)现本人生活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增加25元;100元以上至150元(含150元)的,增加30元;150元以上至200元(含200元)的,增加35元;200元以上至250元(含250元)的,增加40元;25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的,增加50元;300元以上的增加60元。

  (二)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2年3月1日算起。

  (三)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其他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2年8月12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