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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计(经)委、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劳动人事、计财部门:

  我市全面实施《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年来,有些暂不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条件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因经费困难或亏损等情况,提出减缴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于各区县申报审批手续不尽相同,给认定、审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了规范申报手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减缴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表》,数据与所附材料相符。单位上报《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表》,须经区县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注明:“该单位本年度亏损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无效。

  二、申请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向所在的区(县)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一份;

  2.《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表》一式三份;

  3.北京市统计局制发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4.行政机关附上级财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收支决算汇总表》;事业单位附上级财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收入支出总表》一份;在市国、地税务局各自征管范围内自核自缴的企业须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复印件),未实行自核自缴的企业须附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材料,由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送本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减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四、对因亏损和困难提出减缴和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免缴。经年度审核,对关闭和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对于填报了《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的半停产企业,其下岗职工不计入年度单位职工总数。

  五、申请缓缴的单位,经批准后,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六、经批准减缴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15日内,按批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此通知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解释。

  八、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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