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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各区要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2008〕158号),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内需,尤其是支持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和结构升级,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2009-2010年,全市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要达到8万个以上。要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广东省劳动力。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根据我市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我市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劳动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加强调控。各区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六)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七)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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