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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顺利实施,完善考试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审定考试大纲、考前培训教材,统一规划协调考前培训,与人事部共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向人事部请示、汇报组织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人事部对其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三条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棉师办”)负责组织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等具体工作。棉师办设在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四条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及考前培训教材,提出考试合格标准意见。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总体部署,负责本辖区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接受当地同级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种方式,共5个科目。

  理论考试科目为《棉花质量检验基础知识》和《棉花质量检验专业知识》,进行闭卷笔试,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际操作考试为3个科目(三类检验项目),考试时间总计为6小时。考试范围详见考试大纲。

  第八条 各科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或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棉师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意见颁发《棉花质量检验师理论考试合格证书》或《棉花质量检验师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证书》。两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均实行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或分次通过两部分全部科目考试的,为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第九条 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理论考试:

  1.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棉花种植与加工、纺织、仪器仪表等,下同)中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7年;

  2.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5年;

  3.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3年;

  4.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1年;

  5.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4年;

  6.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理论考试合格者,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理论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当地同级人事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报棉师办汇总,统一发放准考证。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棉花质量检验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三)28mm×35mm(二英寸)免冠正面近照3张。

  第十二条 考前培训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培训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向考生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三条 考前培训采用国家质检总局审定的培训专用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不得编写辅导教材或举办考前培训。

  第十四条 考试考场设置以集中考试为原则。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要严格执行考试及考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考试组织管理人员要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制、发放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巡视工作由棉师办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由考点负责,监考人员必须执行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用印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实行注册管理,按照《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质技监局人发〔2000〕18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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