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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局《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区域人才高地的决定》(甬党[2004]6号),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就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一)高技能人才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骨干力量。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劳动保障、计划、教育、人事、经济、工商、工会、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定期研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新问题、新举措。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计划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教育部门要对各类职业院校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指导工作,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人事部门要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提供优质的人事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发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推动行业和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以职业技能带头人为主要内容的“首席技工”制度。财政部门要增加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投入。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从2004年到2010年七年内,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工作机制和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完善院校培养、企业培养和社会培养等多种渠道的培养机制,力争高技能人才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比重提高到15%以上。

  二、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

  (一)研究制订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奖励办法,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授予“宁波市有突出贡献技术工人”荣誉称号,营造尊重技术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评选奖励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事、经济、财政、工会、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评审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津贴标准,提升高技能人才津贴幅度。强化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导向作用,指导企业大力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三)每年在我市紧缺专业或主导产业中选送一批具有相当文化素质、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技工,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输送到对口技师学院、高职院校进行进修深造,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年轻化。

  (四)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业用人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其住房等福利待遇可分别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对获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毕业生,被企业聘用的,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可比照大专学历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

  (一)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机制,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优秀技术工人的奖励和社会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补助。

  (二)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结构比例,逐年提高职业教育经费支出比重。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应积极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实习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更新与改善,重点扶持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中等职校、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个人积极参加高级技能培训,支持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用工需求状况,定期发布紧缺工种排行信息,对个人参加相应工种高级工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予以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对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市场急需工种高级技能培训,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在设备投入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组织开展全市性职工技能竞赛、“首席技工”评选等活动,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强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保证企业培训经费的投入。企业要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补充,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地位和生活保障水平。

  四、构建职前、职后相衔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一)加强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市场需求密切结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职教集团和城区职校建设步伐,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夯实基础;合理调整职业院校的专业布局,重点发展与我市主导产业相衔接的二产类及市场紧缺专业;改革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

  (二)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区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选择部分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成果显著的各类职业院校,通过政策扶持,建立与我市主导产业、行业及大项目、大工程用人相配套的紧缺型高技能人才院校培训基地,充分发挥中等职校、技工院校和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方向,加强校企合作,并依托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建立若干家以地方支柱产业技术工种为核心的企业培训基地,促进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协调发展。

  (三)指导企业建立初、中、高技能等级相协调的职工培训体系。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和前景制定培训规划,并依据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结合生产实践进行多层次的岗位培训,对技术要求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企业,开展高级技能培训人数比例应不少于30%;引导企业加强与相关院校的合作,开展联合、委托等形式的培训;鼓励企业支持员工参加社会化培训并给予培训经费的补助。

  (四)积极发挥各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库,挖掘整理和推广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利用行业协会的技术、网络优势,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培训和同业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种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对参加市级二类及县(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前3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职业资格。

  (六)开辟境内外高技能人才的“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服务。每年组织二次以上高技能人才招聘会,重点引进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项目和社会建设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为企业招用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平台。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户口安置、住房等方面参照其他同类专业人才待遇政策,其配偶、子女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五、加大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设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推动力度

  (一)加快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原则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企业特点的鉴定模式。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实际,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可结合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对国家尚未颁发职业标准的,以行业协会为主,结合企业生产岗位实际及企业对技术工人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二)在继续实施中职学校毕业生“双证制”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高职院校的“双证制”教育工作,扩大“双高型”人才的培养规模。在高职院校毕业生中普遍开展中级工职业资格鉴定的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允许入学前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

  (三)根据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规划,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技术工种及市场紧缺的其他工种的优秀技术工人,经企业推荐,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参加高级工职业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直接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实施持证上岗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就业准入技术工种专项检查,逐步做到求职者持证求职、职介机构凭证推荐、用人单位凭证招用。

  六、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舆论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重技能人才、重视职业培训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现代人才观,增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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