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申报条件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1、认定考试的组织管理按《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2、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认定考试的时间定于2000年6月4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者(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其他行业执业资格者除外),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认定考试。
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返聘在岗并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推荐等手续。
四、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要按规定如实填写《认定办法》中要求的有关表格,提交有关证明,并出具“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证明”(见附件)
2、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出,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3、认定考试的指定用书为建设部编写的《城市规划实务》。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考前的培训工作。认定考试的考场设在省会城市。
4、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010—84214781)、建设部城乡规划司(010—68393815)、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7758273)联系。
附表: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证明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累计从事________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业务工作共 年,其中:
-----------------------------------
| 起止年月 |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 专业技术职务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以上表格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
-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
-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全国监
-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全国监
-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全国监
-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注册资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
-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
-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
-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
-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
-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
-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
-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管理工
-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
-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
- ·建设部:地方政府如果擅改城市规划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