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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卫生部:

  你部《关于〈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卫人发〔1999〕第615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制定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组建卫生行业特有工种的试题库;

  五、参与制定卫生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六、参与推动卫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指导本部门工人考核工作,加强与其他行业、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和协调。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行政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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