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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逐步建立起适应首都特点的市场就业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对鼓励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

  按照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发〔1998〕6号)的要求,为了加强“条块结合、区企联手”,发挥区域就业空间大,促进就业手段多的优势,逐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创造条件。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下岗报告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在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报告,提交经职代会、工会审议的富余人员分流、下岗再就业的方案,市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须向所在区县部门提出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方案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共同组织对准备安排下岗的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宣传有关政策,根据企业下岗再就业方案,帮助职工确定下岗后的再就业方向。

  对确定了再就业方向的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岗证书。下岗证书的编号仍按系统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编码。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积极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进。

  (四)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的管理仍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配合企业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按照下岗前确定的再就业方向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进一步放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经费补助政策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除允许个人带走第一年保险费以外的结余经费,根据不同的再就业方式还可以享受第二年的经费补助;对第二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根据不同再就业形式,可享受第二年结余经费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是:

  (一)对与企业脱离,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自谋职业协议书、养老保险转移单,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发放给本人。

  (二)对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关系的,可根据职工与企业负担社会保险的比例,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协议书,经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发放给本人或留在企业,用于其在“协保”期间的保险补助。

  (三)对进入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下岗职工,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与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书,经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将其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补助给接收下岗职工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对于本企业重新安置上岗、其他企业、单位接收和离岗休养、退休的,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不能补助给企业,也不能发给本人。

  三、对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市、区县属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数量和标准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负担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二)招用下岗职工达到60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三)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00人,给予1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四)招用下岗职工达到150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五)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申请享受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营业税等额补助的申请,按照《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程序改由经劳务派遣组织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拨付营业税补助经费;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

  四、对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社区就业实体,招用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达到10人以上,并超过全部从业人员60%的,原则上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补助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给予专项补助

  (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规定,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环境保洁项目,可按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补助。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失业保险金补助、区县财政预算、按规定收费,即按“三家抬”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从事社区保安项目的所需经费,失业保险金负担三分之一,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可根据安置人数,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区县财政预算应同比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及复印件;

  4.与被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被招用特困下岗职工的《下岗证》、特困失业人员的《求职证》、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表、花名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6.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

  (三)申请专项补助时,须提供区县财政负担经费已足额到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对续签一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的下岗职工,按第二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标准保障基本生活

  对符合规定续签一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后,由企业再就业报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连同下岗职工名册、续签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经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第二年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七、调整培训经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的申请和补助程序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须按照本人进中心前的再就业方向选择相应的培训项目,主动参加再就业培训。对无正当原因拒不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视其为无就业愿望,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并终止履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收回其《下岗证》,转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与其。

  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按辖区进行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并对所需的补助经费统一进行申请和拨付。

  接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的企业,按辖区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经区县拨付给企业。

  八、加强促进就业经费的管理

  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政府给予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和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的补助经费。对发现、检查出来的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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