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认定超期后伤者如何救济
一、相关概念
1、工伤的概念:
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从事生产劳动、工作有关的,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2、申请期限的概念: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根据相关规定,即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两种:
(1)用人单位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笔者意见:因为用人单位超过30天可以通过让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来弥补,所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除斥期间,该一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依据为:
(1)国务院《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工伤认定超期的概念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二、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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