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理论 > 劳动工伤 >
“过劳死”不属工伤难获赔利益难维护法律存空
www.110.com 2010-09-04 15:49

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宋晓晖)昨晚,济南某单位一位42岁的男士在后的回家途中,突然倒地身亡。同事们认为,超负荷工作、竞争压力等,是导致其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应当属于典型的“过劳死”。但记者了解到,如何认定和保障“过劳死”者的利益,在法律上还是空白。“过劳死”现象近年来呈多发趋势。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人孟广彦介绍说,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长期超负荷劳动等,往往使人精神过度紧张,可能导致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等心身性疾病。在身体患上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再加上一段时间内长时间高强度工作,饮食不规律等等,就可能导致“过劳死”。因此说,“过劳死”既有身体方面的原因,也有精神方面的原因。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介绍说,“过劳死”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具体规定。因为“过劳死”不在范畴内,也不是因为受到意外伤害,因此“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如果劳动者超时加班超过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违反,对企业进行处罚。但是,“过劳死”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因此,“过劳死”目前应该说击中了法律的空白。

孟广彦认为,除了加强劳动监察,及时制止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外,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他建议,大家首先要调整好心态,注意心理健康。再者,要学会排解忧虑烦躁的心情,培养健康的爱好,学会劳逸结合,确保身体和精神都不能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如果发现自己难以排解,要及时看医生。

宋晓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