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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则
www.110.com 2010-07-06 10:18


    摘要:关系是法律调整的核心,缔结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应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属性。在劳动合同立法中,确立公平原则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也有其特殊的实践意义。所以,建议在起草制定劳动合同立法中明确公平原则,并将其贯彻在立法始终。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它体现了缔约当事人之间就各自为订立合同而实现的目标达到了相互利益的一致:合同还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合意,它代表着缔约当事人应在合同履行中各自应履行的行为和应承担的义务达到了共识。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或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已有社会所认同的权威的、统一的理论标准,然而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劳动意义上去理解合同上的公平,并将之贯彻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及在实践中的推广。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类型,它与普通民事、商事合同有着诸多共性,但作为特定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又具有其独立的特色。劳动合同中缔约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又当然地具有截然不同的身份,在利益的取向上是完全对立的、互补的。其典型特征就是缔约双方分别为雇主和雇员的特定身份,以及在人身关系上带有的与人身依附相似的隶属关系。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一方面呈现出对缔约双方相互自主选择(即所谓双向选择)的肯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在特定劳动场所里雇主对雇员的统一管理(即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平等是相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绝对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中不要公平原则,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还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

  本文意图应用简洁的语言和简明的逻辑分析,来阐述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应规定公平原则,确认公平的思想。

  1、劳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的经济基础

  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劳动力与劳动力使用的关系,其基础条件是将劳动力视为商品,所以也可以说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能力以商品交换的形式让渡于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力使用者(企业或称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对价,这一对价的水平应维持在维系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生存、繁衍以及满足其社会标准的精神和其他物质享受之上。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这一交换过程中,还会产生一特定产物,即劳动力的剩余价值。针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言,这是产生剥削的基本要素;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除部分转化为企业利润外(某种意义上可理解投资成本回报),大部分还是被转化为社会资源,用于公共目的(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说)。用经济的标准来衡量,这种交换也应当是公平的。概括说,社会劳动是一种生产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提供了法律上公平的基本条件,作为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的契约,劳动合同也具有公平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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