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标准主客观相一致
理论上关于标准有很多种观点 ,包括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以业务遂行性与业务起因性二要件为基础 。
工伤的成立 ,必须具有业务起因性 ,即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用人单位支配下为职务行为时 ,伴随着该职务行为之危险而发生伤害 ,或依一般经验法则认为事故发生为工作进行中所可能发生的危险引起的。工伤是否具有业务起因性 ,前提要件须肯定事故的发生具有业务遂行性 ,即伤害发生于劳动者 ,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业务关联性说—此说仅要求工作与事故有关联性 即可构成职业伤害。相关性判断说—此说为折衷见解 ,意图缓和认定标准的冲突 ,主张职业伤害的认定以业务遂行性与业务起因性来判断时 ,只要其中一要件充分符合 ,
而另一要件薄弱时 ,亦应认定为职业伤害。重要条件理论说—所谓重要条件理论就是在社会法 中特别是在法 中 ,对工伤发生的各个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之后找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原因的手段 ,它是因果关系理论在社会法中的具体运用 。对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区分不同层次或步骤 。第一步是在等值理论基础上找出事故发生的一切原因 ,第二步是根据重要条件理论对因被保险工作引起工伤的各种原因进行评判 ,确定工伤发生的重要原因 ,只有与企业因素有关的条件才能作为工伤保险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条件 。
由此可见 ,对于个案的复杂性 ,需要将导致工伤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从这些 因素中找出重要的 ,剔除不重要的无关的因素。竞合原因论可以视为第三步 ,它是在重要条件的理论基础上将各种各样的原因进行归纳总结后划分为企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大类 ,如果工伤主要是由于企业因素而引起的 ,则企业因素就与工伤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关系 ,是工伤发生的单独原因 如果企业因素和个人因素对工伤的发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则两者是造成工伤的共同原因。由于对重要条件的界定往往并不能作出百分之百的断定 ,也没有纯粹客观的衡量标准 ,因此包含着个人的价值判断成分 ,对于工伤原因特别是边界地带的工伤如果能够认定工伤很可能是企业因素引起 ,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也有学者提出 “在认定工伤的时候业务遂行性只是一个初步认定标准,最终的决定因素是行为与职业利益的关联程度。 ”
这一观点可称之为职业利益说 。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 》并没有明确我国立法沿用了何种理论观点 ,但从其立法用语来看倾向于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这些标准转化为具体的立法 ,多表述为工作过程和工作原因。美国关于工伤认定标准较具代表性 ,其标准是“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 。英国和美国的标准近似。德国工伤认定的标准是 事故已经发生 业务与事故以及事故与身体上之伤害等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 。日本法规定 ,工伤是“由于与工业就业有关的客观因素 ,或作业行动及其他业务等原因造成的因工负伤 ” 。菲律宾劳动者法将工伤表述为“在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进行工作的时候 ,或于其他地点执行雇 主命令的时候 ,所发生的人体组织的有害变化” 在法国 ,法院在认定工伤事故时主要也是依据法国社会保障法典第 条第 款规定的工伤事故的定义 ,即“无论其原因如何 ,所有因劳动的事实或在劳动的场合所发生的事故 ,应被认为是劳动事故 ” 。法国最高法院为了避免无限制扩大该概念的适用范围而增加了“隶属 ”的概念 ,即只有当劳动者处于雇主的权威之下的时候 ,所发生的事故才能被看作是劳动事故。 从上述国家采用的标准可以看出 ,工伤认定主要 的标准在于工作过程和工作原因 ,其中又以工作原因为核心 ,即劳动者所受伤害和工作有 因果关系 。这一点也被国际劳工大会所认同。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规定的“工伤 ”标准就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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