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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www.110.com 2010-09-04 17:03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大会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该报告深刻反映出了,全国法院系统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及时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新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报告尤其着重汇报了,在如今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重点在保障民生的工作方面做出的努力,“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高度重视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审结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93.93%.”伴随着,2008年两部涉及劳动争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的先后实施以及全球经济萎靡的直接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井喷”现象。如何妥善应对这一情况,成为各地各级法院在近一段时间内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只有正确而清醒地认识了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困境之后,才有可能理清解决矛盾的思路,走出司法的困境。

  一、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司法实践困境

  第一,对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直接反映出问题即是“人案矛盾”突出。“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妥善解决的潜在软肋。据了解,仅江苏法院 2008 年一审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就达到28984件,同比增长146.07%.这一方面反映了新法实施产生的巨大社会效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我国劳动用工现实存在着大量的不正常现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然而化解这样的“寒冰”,就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制度的保障,花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才能让劳动者与之间重新建构起暖春般的和谐关系。然而,像2008年这样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倍式增长的“井喷”现象,对于很多基层法院以及二审法院来说都是一个措手不及的挑战。尽管各地各级法院事先做出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对法院内部结构做出重新调整,抽调和培训大量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处理劳动案件的合议庭,为审判员配备更有力的助理审判人员协助审判员处理审判辅助工作。但是从目前看来,即便在审判人员超负荷的运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人案矛盾”依然突出。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的过滤功能弱化,导致该类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纠纷解决的效率大打折扣,与法律制定的初衷产生背离。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其设置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流过滤劳动争议案件,但现实当中劳动仲裁并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虽然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一定案件规定了一裁终局,但由于同时又赋予了劳动者对这些裁决的起诉权和企业的撤销权,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的理想在实践中往往事与愿违。而引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满的原因主要在于实体法上的规定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而实践中仲裁裁决考虑的政策性因素较多,尤其在当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的大背景下,仲裁往往也会兼顾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情况进行裁决。故此,劳动者依据劳动实体法做出的预期往往较仲裁裁决给予的救济数额要高,直接导致劳动者的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此外,根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造成了劳动仲裁机构可以直接不裁而将争议案件交由法院处理,加大法院的应对压力。但更为令人遗憾的是,部分法院以劳动者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经过前置的仲裁程序而裁定拒绝受理,这也让劳动者无所适从,求助无门,为社会稳定与和谐造成隐患。

  第三,各地各级法院及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尺度不一,众多法律规范文件并存,加大正确合理适用的难度。虽然,诸如《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实施条例都已经正式实施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指导,但是司法实践中最让审判人员困惑的仍然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全国范围内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繁多庞杂,如果涉及不同地区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更是浩如烟海,而且变动相对频繁。比如涉及加班工资的计算、经济补偿金认定和计算、及赔偿标准、社会保险的保护、带薪的保护等等问题各地各时间段都有不同的规定。而且更让人棘手的是,在包括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众多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构的处理相关问题的尺度和标准又有所差异,这必然加剧了最终司法审判的难度,同时也对争议双方的正当维权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四,社会舆论、大众生活逻辑与严格司法审判、坚持司法职业逻辑的矛盾。这一矛盾是普遍存在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更加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浓厚的民生性质,涉及每个人的基本利益和生存条件,同时也因与企业单位紧密相连,关系社会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因而各位受到社会舆论及人民大众的格外关注。在刚刚过去的两会中,劳动与就业的问题成为广大代表和委员及舆论的热点论题。如何在目前国际国内经济的大萧条的背景下,如何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如何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恢复信心等等都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观点层出不穷。目前有许多企业代表乃至经济学家将现在一些企业遇到的经营困难归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纷纷呼吁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甚至要暂停这部法律。对此,全国人大发言人李肇星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都给予了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会因危机而修改,危机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即便如此,对于继续依循社会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给于劳动者更多的制度倾斜依然受到了以企业为代表的用人单位的质疑,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即便法律倾斜保护的劳动者也对法律规定的基本限制,如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以及法律事实认定的证据需要,也存在由于难以理解和认同而产生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从而成为走上信访或者私力救济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又一隐患。各方压力也就这样将司法审判人员推向了困境。

  二、化解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困境的出路探索

  当然,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中产生的问题还有许多,但是以上四点在笔者看来尤其突出。而且各问题之间相互作用,而且一些问题的根源由来已久甚至部分涉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症结,它们共同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解决这一困境,也非一朝一夕、一招一式可实现。它需要从宏观到具体,从长远到眼前,由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协调施力,才能从根本上引导司法实践走出困境,使司法环节成为民生、政权稳定、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工作,以期走出该类案件司法实践的困境。

  (一)树立科学的审判理念

  人民司法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本质特征,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的方向,切实做到司法公正为了人民,事业发展依靠人民,公平正义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司法为民的典型体现,并且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从司法审判上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既是法理上的应然要求,也是现实中劳资关系特点的必然反映。属于社会法,劳资双方实际地位存在强弱之分,需要劳动法从一般民法中分离出来,秉持倾斜保护的社会法原则,平衡劳资双方的地位和利益分配。但倾斜保护并非等于单方保护,这一点常常造成社会上甚至一般审判人员的误解,对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院同样也会给予公正的对待和保护。所谓倾斜保护就是以劳动立法、制度设计、公权干预等方式将实际上难以平等的劳资双方强制性地放置于同一起点上,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质性权益的平等。

  针对目前,有舆论认为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造成了对以往的劳动争议处理思路的矫枉过正,对劳动者过度保护的现象,使得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爆炸”,许多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认为,这类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仍应当科学分析正确认识。不可否认,在一些地区的一定范围内存在这样的滥诉、恶诉现象,然而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以往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维权成本设定较高而使矛盾处在潜伏状态中,而近年来国家通过立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从而使得在这一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爆发,这完全是一种合理限度内一度可以被预见的激增现象。改革必然带来阵痛,否则改革只能流于形式。就目前来看,用人单位由于法律的新增规定及以往的管理漏洞,承担了更多了举证责任和败诉几率。但是,明智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发现,立法的规定仅仅是加大了其违法成本,而不是所谓用工成本。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最终是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劳动效率、降低劳动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当前尘嚣泛起的全球经济萧条大背景下,所谓的保护困难企业,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观点,防治无良企业暗度陈仓、浑水摸鱼,滥用国家保增长的政策,满足私人利益,危害民生与稳定。因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必须坚持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前提下的双方保护,从而树立科学的审判理念,宣传正确的劳资伦理,共建和谐劳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前司法实践的困境。

  (二)深化法院改革,提升审判工作水平

  针对目前法院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首先需要法院从自身入手,不断深化法院改革,提升审判工作的水平。当前我国把劳动争议案件放在传统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但劳动争议诉讼的双方实质地位差异以及相关制度,如管辖、审限、诉讼费用的特殊要求也造成与传统民事审判的冲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及时有效的解决。因此,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处理劳动争议所贯行的专门性原则,对劳动诉讼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建议我们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劳动争议审判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在目前现实还不能一步到位设立劳动法院的情况下,可以抽调政治素质高、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调整机构职能,组建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走集约式、专业化审判的道路。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减轻审判人员的压力。这一点已经在国内的部分法院开始实施,如南京市的玄武区人民法院就专门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并取得了良好的收效。

  此外,各级法院仍需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上一级法院要加大对下一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力度,对新法实施后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制定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实践理论学习的意识,提升解决纠纷的司法能力。

  再次,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形成一套长效性的案件上报机制。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大案、要案、重点涉访的以及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及时总结上报。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研讨和学习,统一司法尺度,掌握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新动向、新情况,以利于法院更好地处理相关争议纠纷,减少涉访案件数量,防止矛盾扩大,提升新形势下司法人员的应对能力。

  (三)加强与各方协调工作,充分调动政府及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劳动争议案件牵涉面广、影响力大,而介于司法本身的局限性,完全通过诉讼途径,依靠法院化解矛盾实属不易。只有充分调动政府行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才有可能实现让劳动争议控制在社会可控的范围内,促进劳资双方的健康互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1.积极寻求党委、政府的工作支持。只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和组织下,才有可能更有效地促成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动,也只有通过权力部门的政策的制定和各级行政部门对相关规定的深入落实,才有可能从纠纷发生的源头对矛盾加以控制和消解。

  2.通过和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沟通和建议,以及发动广大群众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加以监督,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促使劳动行政部门以更高的效率和更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履行好其应尽的管理义务,从而才能更好的发挥出国家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行为引导和治理的作用。

  3.进一步做好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诉裁对接工作。坚决避免两家机构相互推诿,当事人救济无门的现象。通过定期召开两家联席会议的形式,深入沟通,分享经验,共同应对新形势下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从法律适用依据、司法尺度和政策把握等多方面加强协调,使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实现协同配合、优势互补,更好地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

  4.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交流,通过开展和企业代表座谈、讲座、案件回访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深入了解当地一些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以司法建议和普法教育的形式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贯彻劳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尤其对用人单位如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法的用工、处理和劳动者的劳动纠纷提供建议和解答。

  5.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联系,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立场和原则,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坚决抵制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违背职业道德怂恿劳动者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以及非法协助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利益。

  6.充分做好与各类媒体的联络沟通工作,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媒体对法治理念、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维权渠道、维权误区等方面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给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维权观,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一种社会主义制度下应有的和谐劳资伦理,从社会意识上解决劳资矛盾激化的问题。(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孙权 查凤云)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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