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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掌为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民工打一年官司为赔
www.110.com 2010-08-26 16:33

没有和公司签订,究竟算不算公司员工?来自忻城县的农民工韦昌实在工作中受伤后,为了得到,用了近一年时间和公司打官司,二审法院的判决终于确认了他和公司存在事实。

工作仅半月手掌被压伤

韦昌实家住忻城县思练镇,一家5口以务农为生。2001年,年仅18岁的他来到柳州市找工,曾做过保安等工作。2004年2月7日,老乡介绍他到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的金誉铸业有限公司,做了一名机械操作工。

刚到公司,韦主要是做一些搬运工作。为了能够尽快上手,他平时也注意观察工友是如何操作机械的,以便学到一些技术。2月22日中午,韦根据公司的安排,终于有了操作机床的机会。然而,毕竟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操作过程中他的左手掌被机床压伤,多处粉碎性骨折。被送到医院治疗了1个多月,出院时韦昌实发现,自己的左手掌落下了残疾,无法运动自如。

一审:否定存在劳动关系

住院期间,公司为韦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还给他发了上千元生活补贴。但是,当他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时,公司拒绝了,理由是他并非公司的工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工伤赔偿无从谈起。

韦不服,他说,自己平时和其他工人干的是一样的活,怎么出了事就不算工人呢?为此,他于2005年2月17日向柳江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对他的要求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韦昌实决定向柳江县法院起诉。

然而,柳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否定了他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的依据是:韦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审:存在

韦在公司做工只有10多天,工资都没领过,连工资单这样的证据都拿不出来,这对他打官司很不利。

韦继续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去年底,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韦与金誉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消了柳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柳州中院没有简单地以韦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以各种事实形成的证据链来判断。

法院查明,金誉公司在雇佣工人时,均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韦提供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是不现实的。虽然公司否认韦是公司的工人,但却承认他是在车间内工作受伤的。关于这一点,韦治疗时的病历记录,以及公司支付韦住院期间费用的行为,均可证实。另外,当时车间内还有其他工人在做工,他们的证言也证实了上述事实。

继续追索工伤赔偿

好不容易通过打官司确认了自己的工人身份,目前韦昌实正准备做伤残鉴定,依法向公司索要伤残赔偿。因左手掌落下残疾,他现在只能靠右手做一些简单的农活,想在柳州再找工做更是难乎其难。

“连扣扣子都困难。”韦对记者说,自己今年已经23岁了,在农村正是找对象谈婚论嫁的年龄,他担心伤残会影响终身大事。从官司的最后结果来看,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他要继续通过诉讼手段要回自己应得的赔偿。

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得知,要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实不难。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的相关规定,按时上下班,按月领取工资,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待遇。现实中很多农民工不清楚这点,往往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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