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 >
非法用工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保护
www.110.com 2010-08-26 16:33

    一位职专生在工作了一年多,单位却并不与其签订,后又将其辞退并且不肯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此,孩子的父亲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经过一裁两审终于为孩子讨回了公道:法院判决劳资双方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及失业救济金。1982年出生的小许于1998年3月在本市河东区职工中专结业并在天宇大酒店完成了实习,同年9月21日小许来到位于本市南开区的华夏大酒店工作,月薪210元。此后酒店于1999年5月将其工资调整为300元,但仍不与小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单位又将其辞退,并且不肯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1999年12月10日,许父作为小许的委托代理人和孩子一起把华夏大酒店送上了南开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在仲裁庭上,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辩称小许在单位只是实习学生,单位给他发实习费就可以,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仲裁庭和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单位的答辩意见并驳回了许氏父子的诉讼请求。而许氏父子不服判决又以同样请求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月7日,二审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认定小许在华夏大酒店工作期间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在辞退小许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小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小许的工资基数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应享有的失业救济金。另外,两审的案件受理费也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