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发生,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这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修改为“或裁或审”,即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由于减少了一个必经仲裁程序环节,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经过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此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一、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
- 上一篇:劳动仲裁法解读四: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 下一篇: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相关文章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
-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仲裁机构应逐步加以改革和
-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机构
- ·法工委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时效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
- ·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 ·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理论与借鉴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首个工作日劳动者争赶
- ·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 ·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