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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文凭骗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秦某来电问:2008年10月,我通过一份假的名牌大学文凭,成功应聘某合资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1月,假文凭一事被企业查出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我1月份工资5000余元。请问律师该公司做法合理吗?我能要回工资吗?

  潘强律师、杨雪律师解答: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而无效,单位解除合同并无不妥;但付出劳动的,应支付您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您以假文凭同某合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您,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所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但您已付出劳动,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某合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您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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