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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出三大质疑 交警回应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与女友小丽第一次约会后,男孩郅龙骑电动车送她回家。一辆货车从后面开来挂倒电动车,小丽在货车轮下身亡。12月7日,随着肇事货车司机王卫明归案,交警认定,肇事者不算肇事逃逸(本报10月19日、12月8日均有相关报道),原因是王卫明称当时自己不知撞了人。对此,昨日,有关律师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提出三大质疑。

  回顾 轧死人司机称不知道

  11月15日21时50分,20岁的郅龙与女孩小丽约会后,骑电动车沿着积雪路面送她回家。当两人经过金水路与沙口路交叉口西约100米时,电动车被一辆超车的货车挂倒,小丽被货车车轮轧过身亡。

  11月21日晚,郅龙接到一个匿名的“男性目击者”电话,对方提供了肇事车辆车牌号为豫G33317。不久,肇事司机王卫明被抓。

  12月7日,郑州市交警一大队召开交通事故处理听证会,宣布已抓获肇事司机王卫明,他因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小丽的男友郅龙,因未按规定骑电动车载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7日的听证会上,警方认定司机王卫明不算肇事逃逸,因为肇事司机主观上并不知道撞了人。

  反映 “向王司机学习逃逸”

  有读者看到报道后,觉得案件比较蹊跷,读者李先生给记者来电称,警方对这个案子的认定,让人学到一些逃避责任的技巧:今后撞人了,你只需学习王卫明司机,匀速继续往前开,然后见任何人都有说有笑,别表现出自己知道发生过意外事故。

  只要这样做,你就有可能侥幸逃脱;即使被抓,也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不会因此负更大的责任。

  记者调查了身边的20多名驾驶员,都以为这个事故认定让人不可理解,认为司机的说辞不足以让人信服。

  律师质疑

  一、车轧一个成年人竟然不知道?

  昨日,获悉该事件后,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成宇致电今报称,“司机肯定是肇事逃逸。”他说,自己开车8年,车轮轧过一个石子时都会有感知,“司机在撒谎”。

  二、目击者信息有可能造假

  媒体报道说,11月21日晚,郅龙意外接到了一个“经过处理的来电”。昨日,郅龙称,对方称,自己当时驾车与肇事车同向行驶,看到那辆车的车牌号和转弯的工地。男子没留名,也没要悬红两万元。而在事发后第八天,一个陌生电话打入了郑州市交警一大队,“举报肇事车辆”。

  郅龙说,12月7日的听证会上,交警部门没公布目击者的信息。对此,任成宇说,如果目击者是热心人,就该在事故发生时立刻报警。现在不排除目击者有伪造的可能。

  三、司机夜间闯禁行违法在先应负全责

  目前,警方的事故认定是,货车司机王卫明驾车行驶过程中未做到安全驾驶,超车时未注意到行人和车辆,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郅龙骑电动车带的人年龄超过12周岁,违背省交通安全条例,负次要责任。

  任成宇说,之所以发生悲剧,是货车司机违法在先。因为从2007年7月31日开始,作为四桥一路的金水路就开始昼夜全面禁行货车。货车司机夜间闯禁行,应负全责。

  至于电动车带成人要领责的说法,任成宇认为,郅龙骑车带人,是违犯交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其过错是行政违法的性质,没有参与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不该对这起事故担负次要责任。

  交警回应

  昨日21时20分,郑州市交警一大队有关负责人、事故中队中队长郭志东回应了律师提出的几个质疑。

  一、货车轮胎掉块厚皮子

  郭志东说,肇事货车有点“不正常”。郭志东说,民警把肇事货车开回来时,曾交由3名民警轮流驾驶,结果发现,这辆货车即使在平整路面正常行驶,也会保持同一种节奏“咯噔咯噔”的轻微震动。原因是货车一个轮胎掉了一块厚皮子。郭志东说,如果车轧人时与“咯噔”的节奏发生重合,确实无法感知轧住了异物。

  二、目击者终会出来作证

  关于目击者被质疑,交警一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因目击者要求保密,警队尊重了这个要求。交警队内保存有目击者的所有信息,包括目击者和其单位负责人的证言证词。如果到法院起诉阶段,相信目击者会愿意出来作证。至于为什么没要报酬,他可能有自己的考虑。

  三、货车闯禁行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关于货车在金水路上被禁行,有关负责人解释,禁行是一种法律政策环境,好比禁止瓜农进城政策一样,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事故认定时没有采纳。

  关于骑电动车非法载人要担负次要责任,有关负责人认为,交通肇事罪肯定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骑车载12岁以上乘客,明文违法。受害人是1.65米高身材略胖的女孩,与五六岁的孩童体重上的差别,对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安全性影响大不一样。

  说法 肇事逃逸与否判刑年数不同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说,肇事逃逸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133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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