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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侦查终结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我国证券市场史上首个因“操纵证券市场”而被证监会开出2.5亿元天量罚没单的“汪建中荐股案”,目前结束侦查工作,相关卷宗已移交检察院等待起诉。

  汪建中的律师表示,上周刚刚为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初步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业内人士认为,比起成功执行巨额罚没来说,更具挑战性的是如何定罪汪建中。

  汪建中辩护人之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安东艳律师对CBN表示,在最近一次会见汪建中的过程中,律师们告诉了汪建中一个噩耗:汪父于11月底在安徽老家自杀。汪建中因此情绪波动很大。

  “他几乎崩溃了。”汪建中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高子程对CBN表示,“汪建中父亲是其家乡的中学校长,汪建中也多次为家乡捐助教育基金。”

  汪建中在去年被证监会认定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法人代表时具有操纵市场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中“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证监会据此决定没收其1.25亿元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等罚款。随后汪建中的相关行为被转至公安机关侦查,以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宣布已经对2.5亿元罚没款执行完毕,上缴国库。最近,案件侦查终结,被移交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汪案结束侦查工作,转到检察院,意味着我们可以去查看卷宗了。起诉时间未知,因为理论上还存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安东艳表示。同样为证券市场案件的黄光裕案,也是经历了两次退补。初步证实,黄案涉及内幕交易罪,这与汪案涉及的操纵市场罪是近年来证券执法改革所针对的主要打击目标。

  汪建中的律师们计划为汪建中做无罪辩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精通国际证券犯罪问题的教授表示,汪建中的行为在国外属于典型的“剥皮行为”,但是在国内如何定罪是有难度的,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属于兜底性条款。

  究竟什么是“其他手段”?由于证监会对“其他手段”的规定并未落实于法律,而是限于内部工作指引所规定的一些特征行为,那么使用未经公开的部门规章来认定违法行为,这种认定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违法行政?律师们大胆质疑了这一点。

  对于“其他手段”的具体界定,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一位委员向CBN表示,会尽快将内部工作指引提请立法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证监会另一位官员则认为,上述情况并不影响立法本意,因为无论以何种形式操纵市场,都改变不了操纵市场这一行为本质。

  据媒体披露,汪建中和北京首放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法是,每周二或周三选好目标股建仓,周四向公司高级会员推荐买入,周五向初级会员推荐买入,同时发表荐股文章。一般情况下,股民都是到周末才看到荐股文章,下周一股票涨停,周二或周三经常有跟风投资者介入,北京首放借此拉高出货。证监会调查认为,汪建中在一年多时间内,进行买入后推荐再卖出证券的交易55次,涉及股票、权证38只,交易金额达100多亿元。

  证监会认为,汪建中在公开推荐前买入证券,在公开推荐后卖出该种证券,通过或意图通过市场波动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操作证券市场的规定,遂于2008年10月23日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6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建中本人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及处罚内容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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