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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破解律师会见难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不一致带来执行偏差省人大代表连续提建议

  本报记者丁国锋

  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以保障在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中“律师会见权”等为核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近日正式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江苏各市检察院遵照执行。这为解决2008年6月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三权”在地方检察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提供了契机。此前,江苏省公安厅也于8月25日以通知的形式,对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执行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11月23日,江苏省司法厅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许同禄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等问题,在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直接过问下,通过多方努力获得了上述重大突破,不仅使江苏成为全国首个正式明确保障律师会见权具体执行措施的省份,也是刑事案件办案更加规范化、法治化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其必将在一段时间内直接影响到律师执业、侦查办案、法院审判等诸多环节。

  省人大代表连续七年提出建议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不断发展完善、律师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而逐步得到确立完善的。”身为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深有感触。

  孙勇向记者讲述了今年6月30日在某市看守所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经历。

  该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罪,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侦办的一起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以“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律师”,拒绝律师的会见要求。

  经交涉后,孙勇在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见到了嫌疑人。“检察院已经给过咨询意见了,说律师在这个阶段起不到作用。”嫌疑人对为何不需要委托律师的询问,这样回答。

  “这件事让我进一步认识到,对嫌疑人委托律师的问题,的确在基层办案单位工作人员中,存在着一些‘偏差’。”孙勇说,长期存在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使得办案人员的着力点,指向了尽快“固定好”嫌疑人“有罪”的各种证据,而担心律师会见等行为,会“干扰和妨碍”侦查。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事关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权威、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保护以及保障刑事辩护制度的贯彻落实。这与社会各界及司法各部门对律师职业地位和作用的理性认识“休戚相关”。

  基于这些认识,孙勇以江苏省人大代表的身份,从2003年起连续7年,针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以“代表建议”的方式进行呼吁,不仅获得了江苏省律协的支持,也引起了江苏公检法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对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会见权规定不一带来执法偏差

  或许不少人心存疑问:刑诉法和律师法在修订后,对律师会见权等执业权利不是都规定得很明确了吗?

  在孙勇2004年向江苏省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他写道: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律师也“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2008年6月新修订的律师法针对保障律师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进一步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因为该法律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律师会见难等问题仍旧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一方面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确容易引发侦查机关在认识上的误区。

  “曾有一位办案人员对‘监听’解释为‘技术监听’,坚持派员陪同,甚至还发生随意打断或中止律师会见的行为。”江苏省律协一位负责人说,由于律师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刑事诉讼法也在短时间内难以进行修改,公安、检察等侦查办案人员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在律师会见时具体操作标准的不一,还将在长时间内存在。

  公检司法多次研讨认识终统一

  在江苏省今年的“两会”上,来自苏州市司法局的张菊娥代表,联名11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保障律师法切实执行的建议》,获得了相关建议主办单位的正面回应。而身为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的许同禄,也同时以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对建议的问题,给予了密切的关注和支持。江苏省司法厅为此多次联系公安、检察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2009年5月,孙勇等人的建议正式得到了江苏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江苏省公安厅法制、监管等部门积极协调侦查部门、看守所、律师代表,并和江苏省司法厅律管处、省律师协会等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

  8月25日,江苏省公安厅正式下发了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凭“三证”即可在看守所查验后获得安排会见。通知还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监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重大团伙犯罪外,办案单位一般不派员在场。

  2009年10月28日,江苏省检察院也正式下发了通知,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依律师法的原则精神,作出了类似规定,还特意要求保障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规定在侦查和审查批捕阶段采用适当方式听取律师意见,对涉及“无罪”“罪轻”等情况,也要求“应当认真审查”。

  律师会见权由此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松绑”,必将为江苏整个规范执法环境带来有益的推动作用。许同禄在接受采访时说,对于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法律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和公安、检察机关的通报机制,对采用通风报信、鼓动翻供、串供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给予严惩。

  无论如何,江苏此次正式“排除”律师会见难的“最后一道坎儿”,必将在全国起到很大的示范效应。

  期待为律师执业“松绑”的同时,侦查机关为打击犯罪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也由此使案件办理变得更规范、更经得住“各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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