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公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就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和审查、实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凡是符合条例规定的困难群众,都可以依照条例规定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目前,律师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提供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律师服务的有偿性难免产生冲突。“律师服务收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律师的生存和我国法律援助体制的建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说。
“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徐家力认为,《管理办法》虽然通过限制、减免律师收费缓解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项数据显示,湖南郴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去年年内办理的案件中,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387件,公民申请援助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只有370件,而湖南株洲的法律援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只有166元/月,可见,法律援助的门槛很高,因此很多人都被拒于法律援助门外。
徐家力认为,法律援助现状不容乐观,由于法律援助被规定为律师的义务,很多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对律师形成依赖,而律师并没有什么刚性的“饭碗”,这容易挫伤律师的积极性,导致法律援助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将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称为“穷人进入法院大门的钥匙”,即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法律援助的作用,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此有人认为,此类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面临困境。
有专家提出,除了市场收费和符合法律援助的群体外,还有大量的社会中间层,他们能否获得律师服务?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徐玉领律师认为,律师收费“明码标价”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便于政府以购买律师服务的方式实现法律援助,也可能促使更多人加入到法律援助组织的队伍中来。
与会者认为,律师服务收费与法律援助的矛盾背后,折射的是在行业自律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如何平衡行业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政府规制能否既服务于我国律师业发展、又能满足公众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需求。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思考、求证的话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对1997年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诸多修订和完善,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同时,要求政府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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