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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律师代理申诉促进民事行政案件成功抗诉做
www.110.com 2010-07-21 15:20

关键字:律师 代理申诉 成效
    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代理申诉,是指申诉方律师代理申诉人,就申诉人所申诉的、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合理指导下,而依法开展的庭前庭上诉讼活动。近几年来,藤县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抗诉中,敢于创新路径,在工作中积极探索运用律师代理申诉这一做法,做到敢于抗诉、善于抗诉,开创了民行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2002年,我院民行提请抗诉案件5件,获改判3件,占全市改判率的60%(全市基层院民行抗诉案件获得法院改判的5件);2003年,我院民行提请抗诉案件5件,经梧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获得法院再审改判4件,改判率达到80%;2004年上半年,我院民行提请抗诉案件5件,或改判2件此外,民行工作走在全市的前列。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案件受理后,及时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为了有利于申诉案件的诉讼开展,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后,通过材料审查和充分听取申诉人的申诉意见,发现申诉案件的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都及时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从法理上说,我们认为:允许律师或其它代理人,代表申诉人参加到民事行政申诉案诉讼中来,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更好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从实际情况看,我们发现,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大多申诉人都来自基层农村,其文化素质相对低下,法律知识不足。他们大半辈子都没有打过一场官司,根本不知道怎样打官司,更不懂得怎样打赢官司。他们来到检察院申诉都是得到了他人的指点才懂得的,不少人到检察机关来申诉的时候,就连一纸简单的申诉书都不懂得怎样写。多数申诉人只知道自己在官司中吃了亏,但是这官司到底吃亏在哪里,在理据上来说却常常说不清。特别是再审案件,由于原审裁判的某些事实和证据都对申诉人不利,没有充分的申诉理由很难胜诉。律师代理申诉的介入,能大大强化申诉方举证和质证的力度,提高申诉人的胜诉希望,对我们检察机关抗诉的顺利完成也是有帮助的。如我们2003年办理的黄志松、黄振西二人房屋相邻排水纠纷申诉一案中,原审原告黄振西在原审被告黄志松的屋旁边40公分处建了一道挡水墙,原审被告黄志松以阻碍了其和上邻户的屋后排水为由拆毁了挡水墙后段,以疏通流水。但是,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立挡水墙没有过错,被告黄志松擅自拆毁挡水墙应当恢复原状。原审被告黄志松只感到原审不公,但却又找不到具体理据。他在向我院申诉时,由于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连一纸申诉书都没有。我们经过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并到现场勘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以致形成实体判决的错误。于是,我们决定受理后便及时告知申诉人黄志松,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黄志松听取了我们的建议,及时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我们对该案提请抗诉后,很快得到了市检察院的支持。现在,该案已经再审予以改判。

    二、立案之后,及时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向其律师提出抗诉观点

    我们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都及时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让申诉方律师与其它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这一规定的实际执行具有两点意义:一是通过立案决定的通知,认真倾听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及其律师对申诉案件立案的正反不同意见,从中吸取精华,树立正确抗点,克服先入为主,防止偏听偏信,做到公正办案;二是通过立案通知,初步向申诉人律师提出主要抗点,方便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利于事实证据的收集和补充,促进案件的成功抗诉。如我们在办理李桂光、李宏光、刘明金交通肇事赔偿申诉一案时,原先申诉人律师对原审判决错误要点的认识不足,不能抓住主要事实不清和主要事实错误的有力依据,在申诉书中表述原审判决错误点时本末倒置。该案经审查决定立案后,我们便及时通知申诉人与律师到检察院,向他们提出了检察机关的抗点,指出了他们申诉书中事实表述得不够清楚、理由表述得不够充分的缺陷,要求他们进一步认真弄清本案原审判决的最根本点,即:一、认定李桂光在本案事故中“导致刘明金伤残车损”;  二、认定李桂光为“故意逃逸”这两点主要事实,促使申诉方律师深入事故现场村庄,进行证据的重新详细收集。后来,该案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梧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对原审判决中上述两点错误认定作出了改判。

    三、虚心听取律师等代理人的申诉意见,不断完善抗诉观点,提高抗诉案件的胜诉率

    我们在案件审查当中,案件承办人都能够针对申诉案件的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定程序有否违反法律规定等抗诉的主要理据上,虚心听取申诉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不是很成熟的抗诉观点可以适当提出商讨,并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便不断完善抗诉观点,最后实现敢抗、会抗、抗准案件的目的。

    四、尊重律师的法庭代理,充分让律师在诉讼中自由抗辩,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办案

    民事行政申诉案的律师代理申诉其实就是私权诉讼的代理。当检察机关运用检察监督公权,通过抗诉形式干预不公的私权诉讼,启动了再审程序以后,私权诉讼重新开展。在抗诉案重新回归私权诉讼后,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代理作用,让他们在再审法庭上据理力争,自由抗辩。通过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对事实证据的质证和自由抗辩,使原审判决、裁定的不公得到进一步的充分论理辩析,使得原本不清的事实得以澄清,原本不足的证据得以质证充实。而且在再审法庭上,申诉方律师的陈述和辩驳客观上反映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观点,有助于提高民行抗诉案件的胜诉把握。如我们在办理岒景镇大益村村民委员会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一案中,我们让被申诉方与申诉方律师在再审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使双方律师的观点能够淋漓尽致地表达。通过质证和辩论,最后,使再审法庭进一步查明了被申诉人在本案的伤害事实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审判决把伤害责任放在申诉人一方是不妥当的,存在了认定事实不清的错误。该案后经市检察院抗诉后,法院经再审作出了改判。

    五、认真把握好律师代理申诉“运用”的度,防止申诉人的代理变为公诉人的代理

    民事行政申诉案抗诉,本来就涉及到运用公权去干预私权诉讼这一争议问题。在这一有争议的敏感问题上,运用律师代理申诉,进一步促进公权干预私权诉讼的顺利成功,这便有运用公权支持一方私权之嫌。但是,我们认为,实现公正司法是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检察机关面对私权诉讼的不公,就要敢于依法运用检察权界入私权诉讼中去,进行公正抗诉。在抗诉中,为更好把握运用律师代理申诉度和量,我们注意做到:1、律师代理申诉,是申诉人根据诉讼需要依法所委托,代理人的言行必须对申诉人负责;2、就抗诉来说,律师在再审法庭上的抗辩观点一定程度地也代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观点;3、律师代理申诉,既要具有代理的自发性又要具有一定的抗诉指导性。上述三点以第一点作为基点,第二和第三点都必须围绕第一点开展,为第一点和开展公正抗诉而服务,从而较好地处理好检察抗诉和律师代理申诉的关系,实现成功抗诉的目的。

    实践证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运用律师代理申诉有助于充分表达检察机关抗诉的观点和理由,促使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得以顺利抗诉成功。2002年、2003年我院获得改判的7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均为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可见,运用律师代理申诉,支持民行申诉案成功抗诉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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