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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律师代理词:房产纠纷仲裁
www.110.com 2010-07-21 15:20

  尊敬的仲裁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申请人王某的仲裁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被申请人故意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申请人签定并履行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因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依据合同办理6号楼704室的房产证,当初签定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程序合法。

  《商品放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被申请人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是明知的,然而,被申请人在明知2003年的《规划定点图》和《规划许可证》将6号楼设计为六层复式楼的情况下,却在2004年7月11日与申请人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将六楼复式楼分割拆零,将704室销售给申请人,且在五次收取申请人的购房款时,均是以704室的名义收取,使申请人一直认为完全可以办到704室的房产证,申请人据此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潢。直到2006年8月16日,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作出《关于王某询问某文教花园6号楼房屋如何办理房地产证的答复》,申请人方知自己购买的6号楼704室始终不具备办理合法产权证的条件。因此,申请人对房屋进行装潢花去42000元不是故意将损失扩大。申请人于2006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请求全面履行合同、限期办理文教花园6号楼704室房产证、逾期解除合同的函》,被申请人逾期没有答复,也没有依法定程序确认解除合同函件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申请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是购买704室的房产,由于无法办理704室的房产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依法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具备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二、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九条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本案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于2004年7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但实际交房时间却是2004年10月1日,但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申请人至今无法办理704室的房产证,所以,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解除合同并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

  同时,申请人做为一名购房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庭审业已查清,申请人付给被申请人购房款82147元,为办理房产证而实际支出3652元、装潢花去42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请求依法评估),对此各项费用,被申请人依法理应赔偿。另外,因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而给申请人期待利益的损失,申请人主张按购房款的一倍即79296元进行赔偿,一方面是安庆的房产价格暴涨,申请人在合同解除后,必须按现在的房价重新购置房产;另一方面,也有法律依据,在此不在赘叙。

  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代理人: 程玉伟 律师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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