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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www.110.com 2010-07-21 14:55

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有罪,构成何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或作出无罪宣告的结论性司法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制作的。

  一审刑事判决书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判决结果是否有罪,此判决书可以分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和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两种。无论判决的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第一审有罪刑事判决书与第一审无罪判决书在格式样本上是一致的。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又可分为处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

  按诉讼适用的程序分,可以分为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两种。按提起诉讼的主体分,可以分为一审公诉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刑事判决书。按是否在刑诉中附带民事诉讼分,可以分为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分别对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作了明确规定,以上各种判决书“大同小异”,格式、制作要求与制作规律都基本相似。

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字号两项内容。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组成,分两行排列。发文机关名称要写全称,基层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即“××省××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还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此文书是对外行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文种名称前不加审级或表明判决结果的词语,如“第一审”、“有罪”或“无罪”等,只写“刑事判决书”即可。

  2.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其中,刑事案件性质代字为“刑”;审判程序代字为“初”,因此本文书的文种类型字为“刑初”字。过去习惯将该文书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前置(目前一些法院在编写文书字号时多按此顺序编排),如“(2003)××刑初字第34号”。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年份若放在发文序号前面,更合乎规范,如“××刑初字(2003)第34号”。

  3.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和各主要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公诉机关(自诉案件不写该项),即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根据刑诉法管辖的有关规定,代表国家提出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检察院内单个的自然人或某个业务部门,所以公诉机关只能写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有些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把公诉机关改为“公诉人”或检察长姓名的写法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2)自诉人基本情况(公诉案件不写该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等;有多个自诉人的,依次列写。自诉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写法略同于辩护人的写法(见“辩护人基本情况”)。

  (3)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①被告人是自然人的,与自诉人基本情况包括的项目基本相同,一方面在介绍被告人姓名时,还应介绍其曾用名、别名、化名等与犯罪有关的名字;另外还应介绍本案对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何时被拘留或逮捕,现羁押何处),前科情况(分别写明何时,因何原因,所受过的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在记写被告 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具备反诉条件而依法反诉的,在当事人称谓之后用“(反诉自诉人)”加以标明;一案若有多个被告人的,按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顺序记写基本情况;另外,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还应写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②如果是单位犯罪,并且实行“双罚制的”,先写单位名称,其称谓写“被告单位”,依次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列写其诉讼代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被指控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要求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如果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法院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4)辩护人基本情况。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因身份不同,其写法也不相同。

  ①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地址等。

②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除了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和住址外,还应写明与被告人的关系。ァ

③辩护人是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职务和住址等。如果该案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其辩护人应写在该被告人的下一行。

  4.案由。

  一是案件的来源。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以及何时受理的。

  二是开庭审判的情况。写明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从这里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是各方到庭的人员。即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是否出庭,有无缺席或中途退席等情况。

(二)正文

1.事实及证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叙述:

  (1)概述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陈述。分两个层次,首先是控方对犯罪事实及证据的陈述,即检察院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然后是被告人的供述、证据、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2)法庭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该部分是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后确认属实的犯罪事实(或确认无罪事实)。在叙写这一层次时,开头第一句写“经审理查明:”,然后写明经法庭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定。法庭认定的事实可能是有罪的事实,也可能是无罪的事实。在记写时要区别对待。

  2.理由。理由部分是针对案件事实、证据,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的法理等进行分析、论述,阐述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被告人应处何种处罚。此部分在本文书的结构、内容上均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可见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而实现这一“纽带”的方法是分析,工具则是法律。如何正确运用法律分析事实及证据,从而认定被告人行为的实质,是记写这部分的重点。

  本部分由“本院认为:”这一固定用语开头,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

  (2)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明确表态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这种表态是在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明确结论。对于控、辩理由不能成立的,不能明确说成“予以批驳”,以体现判决理由的客观公正性。

  3迸芯鼋峁。判决结果是判决书的结论性部分,因此也是判决书“画龙点睛”的核心部分。判决结果上承事实与理由,换而言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对判决结果具有决定作用。三者之间必须在逻辑与法理上高度统一,不能自相矛盾。

  不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表述方式不同,按照“样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罪判决书

  ①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ザ、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②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③单位犯罪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大写)……(写明缴纳期限);(对主要负责人科处刑罚的,其写法与①项写法相同。)”

  ④单位犯罪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2)无罪判决的,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ァ“被告人×××无罪。”

(3)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及主刑对羁押时间折抵办法和起址日期。

(4)追缴、退赔和没收财物,一般应在判决结果中写明名称和数额。

(5)数罪并罚的,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6)共同犯罪的,应以罪责大小和判处刑罚的重轻为序,分别定罪判处,并与首部被告人排列顺序相照应。

(三)尾部

  尾部依次写明如下内容:

  1.说明上诉权。“样本”规范格式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署名,署于正文的右下方。参加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署名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合议庭的一般成员是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3.注明发文日期,盖压法院印章。当庭宣判的,写当庭宣判日期;定期宣判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

  4.说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5.书记员署名。

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

  1.诉讼当事人的称谓要准确、规范,不能将自诉人称为原告,将被告人称为被告。

  2.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要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等同,且罪名法定。

  3.叙述事实要素要齐全,要善于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处理记写犯罪事实的详略。 4.判决理由的分析要周密而合乎逻辑,要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用语恰如其分。

  5.判决意见的表述要肯定、具体详尽而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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