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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台资企业律师服务团工作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21 14:5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台办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从法律层面帮助台资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切实为台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服务和保障台资企业的发展,推动台商在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决定成立广东省台资企业律师服务团(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团”)。

  第二条 律师服务团的职责是为台务部门、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等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是:

  (一)为台办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提高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依法经营及依法维权意识。

  第三条 律师服务团要通过帮助台资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高台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由省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中推荐,经省台办审核并经律师本人同意后,由省台办和省司法厅颁发聘书,聘用期限为3年,可连续聘用。

  第五条 律师服务团由105名律师组成。

  律师服务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0名,团长和副团长人选由省司法厅在律师服务团成员中推荐,由省台办和省司法厅聘任。

  第六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除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能力较强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愿意为台湾同胞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能顾全大局、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为台湾同胞及其与台办相关的当事人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省台办及省司法厅负责对律师服务团指导和监督,省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服务团成员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与范围

  第八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主要通过参加省台办组织的会议、涉台决策咨询、专题调研、现场法律咨询和网上法律咨询等活动,实现为台资企业服务的目的。

  第九条 受邀参与论证省台办涉台决策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为台办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为台办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者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台办组织的维护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为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办理省台办交办的其他法律相关事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为台办提供的法律服务为无偿性质,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转变为有偿服务。

  律师服务团成员本着优惠、有偿的原则为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应秉持勤勉、严谨、专业、自律的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第一目标,为台办、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要积极参与各级台办维护台商权益的活动,为台办系统维护台商权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应对其职责履行的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工作档案,并根据所服务内容类型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向省台办、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提供书面报告。

  (一)应省台办要求,向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分别在签约、项目完成或终止后报告所服务项目情况和结果;

  (二)日常代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并可作为立法、执法、宣传、教育、训练之用的涉台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律师服务团成员应将有关情况报台办审定后上报省台办、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

  (三)每年一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未经省台办和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所承担案件法律咨询意见;

  (三)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涉嫌利益冲突的,律师服务团成员应主动要求退出该项法律服务;

  (五)除省台办书面同意外,不得以律师服务团的名义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省台办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涉台事务中,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应邀参加省台办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对外表明其为“广东省台资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身份。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省台办、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服务团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表现出色的律师服务团成员进行表彰。

  律师行业协会在评选优秀律师的时候可以将律师服务团成员的表现作为参考,适当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台办、省司法厅有权解聘律师服务团成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二)不履行律师服务团成员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因服务态度和质量问题多三次以上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台办会同省司法厅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如需修改,由省台办会同省司法厅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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