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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重大理由”标
www.110.com 2010-07-12 16:20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夫妻,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但何为“重大理由”,物权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     既然物权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采取“重大理由”标准,我们就应该对“重大理由”标准作出正确的理解。何为“重大”?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重大,大而重要;用于描述抽象事物。可见“重大理由”标准也是一种抽象标准,一般难以作出完全的一目了然的规定。这只能由法律适用者根据案情和有关因素以及裁判的后果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上自我判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重大理由的标准:     一是共有财产的价值本身。共有财产,按实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分为可分物(比如货币)和不可分物(比如一张古画)。对于可分物,笔者认为其“重大理由”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不论事前夫妻双方是否对共有财产有无约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改变共有关系,或者一方因生活中出现重大的特殊原因时(比如己方的父母重病急需用钱,而对方不同意给付时),则法院应予以准许。对于不可分物,“重大理由”标准则应从严掌握。从共有财产本身的价值上判断,笔者理解如果继续维持共有关系,会对共有财产本身的价值或对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比如,夫妻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共有财产时,对方即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当然这里的分割,不是实物的分割,而是共有财产价值的分割。     二是共有人的生活急需。比如共有人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共有财产,否则将使其日常生活无法保障而处于极度困境时,不论事前是否有约定和事后是否达成分割协议,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三是共有人的共有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如果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将会动摇夫妻关系时,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的时候要慎重考虑。但笔者坚持认为,当出现继续维持财产共有关系会对共有物本身的价值、共有人本身的利益和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符合“重大理由”标准的几种具体类型: 1.约定分割。对于可分物,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并且不会影响到夫妻关系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2.夫妻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共有财产,对对方的合法利益或对共有物的本身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共有财产,否则将使夫妻日常生活无法保障处于极度困境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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