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至一百一十六条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作了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的法律制度。
要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对于动产来说,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当事人间发生如下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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