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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www.110.com 2010-07-12 13:54

  所谓,是行为人没有、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它本属于,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从实践来看,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4、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1、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法律首先使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然后,再来处理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行为人之间的关系。2、二者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被代理人对此有过错及相对人无过错,二者缺一不可。而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有无过错都可以成立。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有过错时,仍属狭义无权代理。3、追认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况,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答复,法律则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对善意无过失相对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作明确的否认,法律上则视为被代理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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