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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中)
www.110.com 2010-07-12 15:34

  三、 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 确立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任何一个主体,只有在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活动才可能完全正常开展。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结社组织,其合法性根源在于宪法对公民结社、言论、集会自由权的确认和保障。但行业协会、成员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是三个性质不同的主体,只有当行业协会以不同于公民个人和成员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协会自身名义活动,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才可真正发挥出来。赋予行业协会独立主体地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行业协会产生、发展的特殊背景决定了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确认和保障其独立地位。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国家,建国之后的全面国有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更是强化了这种权力格局,社会完全被国家同化,国家与社会同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为满足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门管理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行业管理的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需要,政府开始通过分解和剥离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培育行业协会,试图通过组建行业协会转移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和分流政府官员,并通过行业协会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这种先天联系及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权力传统,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对政府存在很强的依赖关系。尽管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逐步发展,行业协会的产生模式开始多元化,但正如上述,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仍占现阶段行业协会的大多数。要实现政、会分离,使行业协会逐渐摆脱对政府的附属地位,首先应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其独立地位,限制政府不当干涉行业协会的权力,增加其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地位的义务。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对行业协会的发展要求和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确认和保障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随着中国加入WTO,一方面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不断弱化,以前由政府做的事情,谁来承接,行业协会对此肩负重大使命,学者、政府、企业等社会各界均对其寄予厚望,希望行业协会能担当起新时期的重任。而现阶段“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占大多数,“一方面政府希望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的辅助工具,并通过部分转移其原有职能,使自己对行业管理的权利得到‘合法’延伸;另一方面,大多数行业协会也极愿意成为‘二政府’去组织和管理其会员企业,而忽视了其应该首先代表企业利益,更加注意当政府行为影响到企业利益时,或行业内外竞争环境有损于企业利益时,作为企业的代理者维护企业利益,积极协调与行业内外利益团体以及与政府的关系。” [13]即现阶段政府及行业协会自身对自己的定位尚不明确,不适应全球化的国际竞争形势。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中国入世以来,许多国外的行业协会纷纷进入中国设立中国总部及办事处,为其本国会员开辟中国市场。加入WTO后的中国更加开放,竞争也更加激烈,外国行业协会的高效运作,给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中国行业协会的长期缺位将带来中国国内产业、国内市场的巨大损失。正是由于我国缺乏确认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统一立法,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定位又倾向于对政府有利的一面,才导致实践中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确立缓慢,自身实力不足,公信度低,无法发挥类似国外行业协会的作用。因此,要发展国内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类似国外行业协会的作用,给行业协会以正确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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