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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物券成“零利息”融资手段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事件:购物券过期作废

  近日,周女士到诸暨市工商局店口工商所投诉,她手持一家超市650元购物券(到期日期是2009年6月30日),现在去消费购物时,超市方面已说过期作废,超市拥有最终解释权。周女士不解:购物券单位发放的福利,是用等价现金购买的,为什么过期作废?

  工商人员在调查后认为,超市发放购物券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当然消费者购买或使用购物券也就失去合法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消费者的利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据我国《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就是民法上常说的。最终,超市经理在周女士的购物券上签名盖章,延长使用期限。

  现状:已成消费时尚

  购物券(有的也叫提货单、职工福利券)等代金券在商场、超市使用相当活跃,如今在市面上还出现了由购物券升级换代、更先进的电子产品——VIP消费卡,消费者只要在卡内预先充入金额,就可按店家宣传的可以享受更优惠的折扣。

  现在各种消费卡真是满天飞舞,使用范围扩大到健身会所、美容美发、浴场、汽车保养等行业,持卡消费、潇洒走一回,已成社会的一种时尚。

  与周女士类似的事件,还有在某消费场所充值一定数额的金额,到下一次去消费时,发现该店“铁将军”把门,老板不知去向,许多消费者是欲哭无泪。

  法律:只是代金券

  在我国,常见的有价证券有票据、债券、股票等,都是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超市的购物券仅在特定场合流通,它不符合有价证券的法定构成条件,国家法律中没有把其归为有价证券,它只是一种代金券。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和1993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规定各商业企业不准用发售代币购物券的方式扩大商品销售,各单位不准到商业企业购买代币购物券发给职工或送礼,个人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所以,超市发放购物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

  警惕:变成低成本融资手段

  对消费者来说,使用购物券(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购物卡不一定是免费办理的,有些要收取手续费,消费者必须在指定的场所消费使用,商品种类的选择只能限定在该场所内,价格也不能做到货比三家,是一种被动消费。另外,商家发售的购物券(卡),一般都是不记名、不挂失和使用期限等,使得消费者在使用时没有安全保障;对商家而言,购物券(卡)既拉拢了固定客源,也保证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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